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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军律师   毛军律师 毛军,男,出生于1972年10月份,民盟盟员,四川省知名律师。四川昊通(凉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西昌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兼职)。手机号码:158 815...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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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毛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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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可判死刑的情形

  我国刑法第347条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并且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判处死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对于是否判处死刑一般遵循一定的适用标准,这个标准是在实践中反复调研的结果,具体如下:

  一、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300克至500克以上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3000克至5000以上的。

  3、毒品集团首要分子、骨干、职业毒贩。

  4、累犯、惯犯。

  5、武装掩护、暴力拒捕的。

  6、教唆未成年人贩毒、运毒的。

  二、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情况: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除海洛因、鸦片、甲基苯丙胺之外的其他毒品的。

  2、主动交待的。

  3、几个行为人的作用比较分散的,无法确定谁是主犯的。

  4、家庭成员共同犯罪的。

  5、受雇的。

  6、以贩养吸的。

  7、诱惑侦查的。(指侦查机关知道行为人贩毒,而故意诱其上钩的)

  8、疑点无法排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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