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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军律师   毛军律师 毛军,男,出生于1972年10月份,民盟盟员,四川省知名律师。四川昊通(凉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西昌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兼职)。手机号码:158 815...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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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自首如何认定

  对于毒品,我国是严厉禁止的。每个人都有犯错的时候,及时认清并改正就好了。不管是运输毒品还是买卖毒品,只要与毒品有关就可能会构成毒品犯罪。有些犯罪分子在认知到自己错误行为的时候,就选择了自首,希望法院能宽恕,少判一点罪行。那么毒品犯罪自首如何认定?下文小编为您整理了一些相关资料,以供参考。

毒品犯罪自首如何认定

  一、毒品犯罪自首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可分为两种,即一般自首和特殊形式的自首,它们的构成条件有所不同。

  1、一般形式的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而尚未归案之前的自首,即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形。成立一般形式的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这是一般形式的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其核心是强调犯罪人投案的自觉性。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而尚未归案之前,自行向有关机关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的控制之下,听后有关机关处理的行为。

  (2)犯罪分子在自动投案以后,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一般形式自首成立的必要条件。

  2、特殊形式的自首,又称准自首或者余罪自首。它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成立特殊形式的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首人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

  (2)如实供述自己的其他罪行。所谓自己的其他罪行,是指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本人所实施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当指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也必须符合供述的主动性、真实性和彻底性。

  二、对毒品犯罪自首的从宽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和68条的规定,对自首的从宽处罚有两种不同的具体情形:

  1、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即对一般自首的犯罪分子采取相对从宽处罚的原则。

  2、是对于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即对同时并存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这两个情节的犯罪分子,采取绝对从宽处罚的原则。

  三、关于认定毒品犯罪分子的立功

  刑法意义上的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立功,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从宽量刑情节之一,也是我们在处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案件或者其他毒品犯罪案件时,常常需要加以认定的情节。对此,应注意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1、立功的主体,仅限于犯罪分子。

  2、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的规定,立功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2)犯罪分子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5)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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