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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军律师   毛军律师 毛军,男,出生于1972年10月份,民盟盟员,四川省知名律师。四川昊通(凉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西昌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兼职)。手机号码:158 815...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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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辩护

如何认定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

  众所周知,故意杀人行为有多残忍,多恶劣,犯罪分子将一个活生生的生命随随便便就剥夺了。刑法上对于故意杀人的行为也是严惩不贷的,在量刑时也有区分是直接故意杀人还是间接故意杀人。故意杀人的量刑最高可判死刑。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如何认定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

  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称为故意杀人罪,刑法理论将故意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类型。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由于认识因素尤其是意志因素的不同,影响和决定了行为人主观恶性以及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有所不同。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认识因素上,对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认识在程度上有所不同。

  直接故意的杀人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例如:甲想杀死乙,用枪顶在乙的胸脯上射击,致乙当场死亡。甲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致乙死亡而仍决意为之,追求乙死亡的结果发生,甲的态度即为直接故意,甲在认识因素上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致乙死亡这一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杀人,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不存在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他人死亡才属于间接故意杀人的情况。

  2、在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在直接故意中,行为人是希望即积极并追求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会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积极甚至顽强地实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

  在间接故意杀人中,行为人对他人死亡的发生则不是持希望态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放任,就是对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听之任之,任其事态发展的态度。在放任的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不会想方设法排除障碍来积极追求或是努力争取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如交通肇事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交通事故发生后,不采取积极抢救而将生命重危的被害人拉到野外抛弃,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死亡。

  二、故意杀人判几年

  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着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

  (6)防卫过当。

  本文主要介绍了如何认定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以及故意杀人判几年的内容。综上所述,故意杀人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形态,对于两者的认定从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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