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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军律师   毛军律师 毛军,男,出生于1972年10月份,民盟盟员,四川省知名律师。四川昊通(凉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西昌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兼职)。手机号码:158 815...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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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私分万元充值卡是否构成贪污罪?

据媒体报道,某国有饭店副经理芦某,伙同经理崔某(另案处理)私分移动公司给付单位的价值1万元的移动充值卡,各得5千元。近日,金寨县法院判决被告人芦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金寨县某国有饭店从1999年起整体对外出租,工作人员只保留经理、副经理和会计3人;后经理和会计常年外出务工。从2002年起,金寨县移动公司租用该饭店5楼楼顶,5年租金2.1万元。2007年合同到期前,崔某和芦某要求移动公司增加租金,经二次协商未果;崔某遂让芦某继续商谈,自己外出务工。2007年8月16日,芦某代表饭店与移动公司续签合同,约定5年租金4万元加移动充值卡1万元。9月4日,芦某依约从移动公司领取现金4万元及面值 100元的充值卡1万元。大约二个月后,崔某归来,芦某与其商议:为方便工作联系,将1万元充值卡平分。崔某同意,两人各分得5千元移动充值卡。后芦某将 4万元入单位账户。

案发后,芦某退出赃款5千元。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芦某与崔某平分1万元充值卡属实,但崔是经理,芦是副经理,故芦只对自己分得的5千元负责;且充值卡不是现金,只能使用,不能取现。当时饭店整体对外出租,既无办公场所,又无固定电话;三名留守人员中,经理和会计常年外出务工,被告人芦某与崔某平分充值卡的行为,是为了便于联系工作,故不构成贪污罪。

法院审理认为:移动充值卡属于有价证券,虽不能取现,但能充抵等值话费。被告人芦某在任国有饭店副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共同私分属于单位收益的移动充值卡1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芦某与崔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鉴于被告人芦某与他人私分充值卡的行为,确与方便工作联系有一定关系,且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相关法律知识】

构成贪污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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